廣州便民稅務代理熱線

來源: 發(fā)布時間:2022-07-21

    稅務代理人(TaxAgents)目錄1稅務代理人定義2稅務代理人的權利、義務及代理責任3稅務代理人制度的規(guī)定[編輯]稅務代理人定義稅務代理人是指具有豐富的納稅事務工作經驗和較高的稅收、會計專業(yè)理論以及法律基礎知識,經國家稅務總局及其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從事稅務代理的專門人員及其工作機構。[編輯]稅務代理人的權利、義務及代理責任在中介機構的稅務代理活動中,注冊稅務師應當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選擇為前提,遵守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公正執(zhí)行業(yè)務,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稅務代理人的權利。(1)注冊稅務師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業(yè)務代理范圍,代理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的稅務事宜。注冊稅務師可以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進行代理、單項代理或常年代理臨時代理。(2)注冊稅務師從事代理業(yè)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3)注冊稅務師有權根據中介機構代理業(yè)務需要,查詢被代理人的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查看業(yè)務現場和設施。被代理人應當向代理人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和財務資料。(4)注冊稅務師可向當地稅務機關查詢稅收政策、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資料。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廣州便民稅務代理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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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第三十七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第三十八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四十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第四十一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第四十二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廣州便民稅務代理熱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稅務代理提供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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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須在本機構內設置專門的稅務代理部、配備五名以上經稅務機關審定注冊的稅務師,并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方能從事稅務代理業(yè)務。第二十三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應當將其批準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和其他稅務代理機構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國家稅務總局發(fā)現批準不當的,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查。第二十四條稅務代理機構對其所屬的稅務師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實施的代理行為承擔責任。第四章稅務代理業(yè)務范圍第二十五條稅務代理人可以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從事下列范圍內的業(yè)務代理:(一)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二)辦理發(fā)票領購手續(xù);(三)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四)辦理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五)制作涉稅文書;(六)審查納稅情況;(七)建帳建制,辦理帳務;(八)開展稅務咨詢、受聘稅務顧問;(九)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稅務行政訴訟;(十)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業(yè)務。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根據需要委托稅務代理人進行代理、單項代理或臨時代理、常年代理。第二十七條稅務代理人不能代理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職權。

    稅務代理人(TaxAgents)是指具有豐富的納稅事務工作經驗和較高的稅收、會計專業(yè)理論以及法律基礎知識,經國家稅務總局及其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從事稅務代理的專門人員及其工作機構。納稅人向營業(yè)地稅務機關提交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單,向稅務機關報驗登記。營業(yè)地稅務機關將納稅人提交的“證明單”的第二聯和第三聯與其經營情況核對,查實無誤后,留存“證明單”,予以登記。納稅人便可持原所在地稅務機關核發(fā)的《稅務登記證》副本進行經營,對應在經營地納稅的應就地繳稅。納稅人經營活動結束后,要向營業(yè)地稅務機關結清發(fā)票或稅款,然后由稅務機關在“證明單”第二聯上加蓋公章,交給納稅人,由納稅人連同完稅證明等一并交原填發(fā)稅務機關。擴展資料:稅務代理人的權利、義務及代理責任在中介機構的稅務代理活動中,注冊稅務師應當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選擇為前提,遵守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公正執(zhí)行業(yè)務,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稅務代理人的權利。注冊稅務師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業(yè)務代理范圍,代理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的稅務事宜。實行稅務代理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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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特點稅務代理作為民事代理中的一種委托代理,主要特點表現如如下幾個方面:1.公正性。稅務代理機構不是稅務行政機關,而是征納雙方的中介結構,因而只能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客觀地評價代理人的經濟行為;同時代理人必須在法律范圍內為被代理人辦理稅收事宜,、公正地執(zhí)行業(yè)務。既維護國家利益,又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2.自愿性。稅務代理的選擇一般由單向選擇和雙向選擇,無論哪種選擇都是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的。也就是說,稅務代理人實施稅務代理行為,應當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愿委托和資源選擇為前提。3.有償性。稅務代理機構是社會中介機構,他不是國家行政機關的附屬機構,因此,同其他企事業(yè)單位一樣要自負盈虧,有幸有償服務,通過代理取得收入并抵補費用,獲得利潤。4.性。稅務代理機構與國家行政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等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既不受稅務行政部門的干預,又不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所左右,代辦稅務事宜。5.確定性。稅務代理人的稅務代理范圍,是以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的形式確定的。因此,稅務代理人不得超越規(guī)定的內容從事代理活動。稅務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委托其代理外,代理人不得代理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力。建賬建制,辦理賬務。龍崗區(qū)日常稅務代理內容

注冊稅務師還可以協(xié)調稅收征納雙方的分歧和矛盾,依法提出意見進行調解。廣州便民稅務代理熱線

    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辦理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手續(xù);制作涉稅文書;審查納稅情況;建帳建制,辦理賬務;稅務咨詢、受聘稅務顧問;稅務行政復議手續(xù);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業(yè)務。第二章稅務代理關系的確立第四條稅務代理關系的確立,應當以委托人自愿委托和稅務師事務所自愿受理為前提。第五條委托人提出書面或口頭的委托代理意向后,稅務師事務所應派人對委托人的基本情況及委托事項進行了解。重點應了解委托人的生產經營、銷售、納稅以及財務會計制度等情況。第六條稅務師事和所經過了解,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接受委托:(一)委托的稅務代理事項,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符合《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guī)定》中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二)委托人能、真實地提供稅務代理工作所需要的生產、經營情況和有關的數據、財務賬冊及文件資料;(三)稅務師事務所對委托人的事項具備相應的承辦能力。第七條稅務師事務所決定接受委托的,應與委托人委托事項進行協(xié)商。雙方達到一致意見后,簽訂稅務代理委托協(xié)議。第八條稅務代理委托協(xié)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委托人及稅務師事務所名稱和住址;(二)委托代理項目和范圍;。廣州便民稅務代理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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